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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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主观“明知”的认定

食品经营者主观"明知"的范围应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明知"相应地可以扩大解释为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对于食品经营者主观"明知"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食品经营者对自己不"明知"进行举证;在司法实践中以食品经营者是否违反法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作为推定经营者主观是否"明知"的依据是相对比较客观的证明标准,但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注意义务更多地应理解为形式审查义务,而非实质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