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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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外卖食品安全需法律监管

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随着智能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可以在手机上下单订餐,网络订餐已成为新的餐饮模式。“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络订餐的食品安全也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家非常重视老百姓的食品安全,面临新的消费模式,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15 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真实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与此同时,我国还相继出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体系基本建立。但现行法律条文对于网络外卖有些规定仍有不明之处,为使第三方平台责任规定更加合理可行,充分发挥在线平台的功能,相关的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外卖订餐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随着“互联网+食品”消费模式的发展,美团外卖和饿了么等网络外卖平台以方便快捷的优势迅速赢得高校大学生的青睐。为了解高校及周边的外卖食品安全情况,在信阳农林学院大学生中开展了广泛的问卷调查。调查显示97.69%的大学生在网络订餐平台订购外卖,62.33%认为外卖食品存在夸大宣传的现象,26.51%的大学生遭遇过外卖质量问题,而17.67%在正当理由下要求退换货的目的难以实现。其中又有69.30%面临外卖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接受商家的退款或者购物券,仅13.49%的大学生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权。以上大学生网络外卖消费

体验反馈的问题虽未能穷尽现在外卖食品安全中的问题,但是从中可以发现外卖的食品安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可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网络第三方平台管理职责不明确

2015 年《食品安全法》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并审查其许可证的责任。但是,第三方平台如何履行审查义务呢?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何来审查呢?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首先,具体的审查形式、审查要求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其次,《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期核验更新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真实信息。这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进行时时的动态监督。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面对海量的外卖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否承担大量的审查任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对入驻商家所有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平台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否能保障外卖食品安全,这些都是难题。此外,大学城周围小微食品商家遍布,广受大学生欢迎。《食品安全法》第36 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见,小微食品商家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第三方平台针对这些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家庭厨房如何有效监管,才能保障入驻商家的食物符合质量要求也需亟待解决。

(二)高校外卖食品安全监管不足

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是相关部门,然而面对网购交易,现有的相关部门监管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关部门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更会因自身因素出现“管制失灵”——随着网购食品交易的爆炸式增长,相关部门监管非万能性日渐明显。一是网络商家增长快,相关部门资源有限,部门超负荷运行也难以保障外卖食品绝对安全。二是法律具有滞后性,互联网食品属于新兴产业,其相关的法律体系并未完善,在此滞后性的影响下相关部门难以与时俱进处理相关问题。三是网购外卖商家评价信用堪忧,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消费者仅能从商家宣传图片和用户评价参考购买食物。有些不良商家在消费者给出差评情况下,电话骚扰或者补偿价款的方式让消费者删除差评,消费者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部分差评因此而被删除,用户评价不真实,严重影响着其他消费者的购买体验,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消费者自身对外卖食品安全的监管。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着挑战,迫切地要求完善监管体系。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市场交易自身存在信息不对称,网络订餐更加剧了交易过程中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导致彼此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同时,校园外卖价格相当便宜,如果出现食物存在安全问题,很少有消费者愿意选择利用法律维权,究其因由就是诉讼标的额小,诉讼成本较大,诉讼耗时长,大部分消费者不愿意承担法律维权的成本。部分商家为降低处罚风险,面对消费者投诉时往往通过赠送购物券、返还购物款等变相的补偿方式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因法律意识或责任意识不强等便会选择和解,无法有效制止餐饮商户的不法行为。消费者不追究责任,使得校园网络餐饮经营者缺乏有力监督的问题更加恶化,这也是高校网络外卖频频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